農業溫室大棚是否屬于承攬合同范疇
在弄清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
1.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而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承攬合同的一種,然由于投資巨大、涉及公眾利益等特點的存在,合同法在承攬合同之外,又特別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
2.建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中明確:土木工程包括礦山、鐵路、公路、隧道、橋梁、堤壩、電站、碼頭、飛機場、運動場、營造林、海洋平臺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頂蓋、梁柱、墻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生活、公共活動的工程實體,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工程。由此可見,對于何謂建設工程,上述法律法規及相關釋義已經進行了明確,其中并不包含農業設施的建設。
3.除此之外,由于建設工程的工程量非常大,而且時常涉及公共安全和社會性利益,故我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制訂了諸多強制性標準。
(1)工程建設行政審批的強制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我國諸多的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都在嚴格監管,這其中包括:建設工程所依附的土地必須為建設用地,并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建設用地還必須具備使用權證書;土地的問題解決后,還需要具備建設用地相關規劃;在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等等一系列的審批手續。
(2)對合同主體的限制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都為不動產等大型工程,投資大且施工難度較大,所以此類合同的承包人通常是具有資質的法人,沒有資質的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承包人。相對而言,承攬合同則對于合同主體并無限制
就農業大棚的承攬工作而言,并不具備上述兩個特征。
所謂農業大棚,一般是指具有保溫性能的框架覆膜結構,其作用在于調節或改變種植物的生長時間,故農業大棚本質上屬于農業設施。因土地和大棚本身都是為農業服務,且大棚也非不毀性建筑物,故在建設之前及過程中并不需要建設部門的審批,也不存在獲取建設工程所需的規劃許可證等手續的可能性,而關于大棚施工企業的資質問題,目前也無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特別明確的規定。